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武法行执字第31号 法定代表人:张宝璞,局长。 被执行人:祝春鹏、刘芬 央求执行人武城县卫生和方案生养局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央求,要求强迫执行武城县卫生和方案生养局对祝春鹏、刘芬行政征收一案于2014年8月8日作出的武计生征决(2014)331、332号行政征收决议。 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武城县卫生和方案生养局作出的武计生征决(2014)331、332号行政征收决议书的非法性停止了审查。 本院以为,武城县卫生和方案生养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武计生征决(2014)331、332号行政征收决议书合乎我国法律规则的强迫执行条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效果的解释》第九十条、九十三条的规则,法学,裁定如下: 对武城县卫生和方案生养局作出的武计生征决(2014)331、332号行政征收决议书准予强迫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 判 长 卜庆勇 审 判 员 吕 莹 人民陪审员 唐 磊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雅晓 ,法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