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于来荣与苑立庆等央求诉前财富顾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槐立保字第201-1号 央求人于来荣,男,1973年3月7日出世,汉族,住内蒙古丰镇市。 被央求人苑立庆,男,1983年5月28日出世,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 被央求人张恒春,住济南市商河县。 本院受理央求人于来荣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槐立保字第201-1号

央求人于来荣,男,1973年3月7日出世,汉族,住内蒙古丰镇市。

被央求人苑立庆,男,法学,1983年5月28日出世,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

被央求人张恒春,住济南市商河县。

本院受理央求人于来荣与被央求人苑立庆、张恒春央求诉前财富顾全一案,央求人于来荣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富顾全的央求,要求对登记在张恒春名下的鲁*号微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并以现金5400元提供担保。

本院以为,央求人于来荣的央求合乎法律规则,但根据法律规则,央求有舛误的,央求人应当抵偿被央求人因财富顾全而遭受的损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则,裁定如下:

对登记在张恒春名下的鲁*号微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法学,查封时期该车不得转移、转让、躲藏、抵押、担保等。

央求人于来荣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富顾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能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央求复议一次。复议时期不中止裁定的执行。

审讯员 高 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