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929-2号 申请执行人周安初。 被执行人周敏。 被执行人吴烨琳。 被执行人周海兵。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安初与被执行人周敏、吴烨琳、周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敏、吴烨琳、周海兵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浏阳市人民法院(2014)浏民初字第46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守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