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凌河执字第00039号 央求执行人贾某某,男,1948年2月19日出世,满族,退休干部,住锦州市太和区。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1年8月29日出世,汉族,集体工商户,住锦州市凌河区。 央求执行人贾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官方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凌河民一初字第00667号已经发作法律效能,法学,权益人贾某某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央求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本金131880元。 本院在执行进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其余可供执行的财富,央求执行人也无奈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富,故其所欠债务本金131880元至今未执行。因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富,经央求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顺序央求,本院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顺序,今后如权益人发被执行人有财富可供执行的,可随时持本裁定向本院从新立案央求复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则,法制,裁定如下: 本院(2014)凌河民一初字第00667号民事裁决书的本次执行顺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长 刘 竹 审讯员 边德柏 审讯员 赵新忠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