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凌河执恢字第00097-1号 法定代表人宋某。 被执行人赵某,住锦州市古塔区。 央求执行人聂某与被执行人辽宁光大树立工程有限公司、赵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09)凌河民二初字第00087号民事调停书已经发作法律效能,权益人于2015年5月5日向我院央求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7534元。 本院在执行进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某银行贷款27534元被扣划至本院因央求执行人聂某不能来本院领取长期无奈处理,故其所欠债务尚未执行终了,本院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顺序。今后如权益人来本院领取执行款,法学,可随时持本裁定向本院从新立案央求复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则,裁定如下: 本院(2009)凌河民二初字第00087号民事调停书的本次执行顺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长 刘 竹 审讯员 赵新忠 审讯员 边德柏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