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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玮与江苏伏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涡阳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民三初字第00091号 原告:孔玮。 委托代理人:朱少华,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伏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北郊送桥扬菱路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俊,董事长。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民三初字第00091号

原告:孔玮。

委托代理人:朱少华,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伏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北郊送桥扬菱路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高峰,江苏华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涡阳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团结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成民,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瑞强,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与被告江苏伏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涡阳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玮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审  判  长    王怀庆

审  判  员    朱治能

审  判  员    张宏强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邓欢欢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