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凌河执字第00098号 申请执行人刘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干部,住锦州市凌河区。 被执行人陈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司机,住鞍山市台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x与被执行人陈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x于2015年7月17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凌河民一初字第004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竹 审判员 赵新忠 审判员 边德柏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