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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求执行人刘x与被执行人陈x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凌河执字第00098号 申请执行人刘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干部,住锦州市凌河区。 被执行人陈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司机,住鞍山市台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x与被执行人陈x机动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凌河执字第00098号

申请执行人刘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干部,住锦州市凌河区。

被执行人陈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司机,住鞍山市台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x与被执行人陈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x于2015年7月17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凌河民一初字第004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竹

审判员 赵新忠

审判员 边德柏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