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凌河民特字第00013号 央求人齐某某,女,1930年9月13日出世,汉族,退休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 被央求人冯某某,男,1929年9月14日出世,汉族,退休干部,住锦州市凌河区。 央求人齐某某要求宣告冯某某为无民事行为才干人一案,本院依法停止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央求人齐某某诉称,央求人齐某某与被央求人冯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央求人于2013年7月29日因病出院,医院诊断为:脑梗塞、肺炎、帕金森病等疾病。因被央求人因气管切开,须临时住院治疗,并且卧病两年缺乏,需24小时(不定时吸痰,两小时停止一次翻身,扣背)有人关照,生存不能自理,神志不清,法学,无自主行为才干,故向法院央求宣告冯某某为无民事行为才干人。 经审查,央求人齐某某与被央求人冯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央求人冯某某于2015年8月26日经辽宁医学院隶属第三医院诊断为前列腺增生、泌尿系统感化、肺炎、气管切开术后、帕金森病、脑血管病。2015年9月11日锦州辽希司法鉴定核心作出辽希司鉴核心(2015)伤鉴字第541号《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冯某某身患重大脑血管病和多种疾病,目前为动物形状,属于无民事行为才干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二款之规则,法制,裁决如下: 宣告冯某某为无民事行为才干人; 本裁决为终审讯决。 审讯员 白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