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秦民特字第51号 申请人朱元龙,男,1929年1月23日生,汉族。 申请人朱元龙要求宣告方秀英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朱元龙称,方秀英系其妻子,于2009年6月自南京市玄武区五百户老年公寓出走至今未归,经多年查找仍无音信,故申请宣告方秀英死亡。 经查,被申请人方秀英,女,1931年11月13日生,汉族,原南京xx厂职工,户籍地南京市秦淮区苜蓿园大街xx号x幢x室,于2009年自南京市玄武区五百户老年公寓出走至今未归。申请人朱元龙与被申请人方秀英系夫妻关系。2009年6月16日,公安机关应朱元龙的申请,对方秀英走失一事予以登记备案。申请人朱元龙向本院提出宣告被申请人方秀英死亡申请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6月4日在《江苏法制报》发出寻找方秀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方秀英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方秀英自2009年下落不明,至今无音讯,申请人朱元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朱元龙的申请后,登出公告,现法定的公告期间也已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方秀英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高宏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见习书记员 何 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