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凌河民二初字第00298号 法定代表人孙宝玉,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福田,法学,系锦州凌河石桥子法律效劳所法律任务者。 被告XX联结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核心支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束缚路六段13号。 担任人王峤,法学,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州市XX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XX联结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核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锦州市XX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被迫撤回起诉,合乎法律规则的撤诉条件。按照《XX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锦州市XX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4元,由原告锦州市XX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累赘。 审讯员 贺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