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高新刑初字第178号 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年3月30日出世,汉族,高中文明,住成都市成华区。2005年6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五百元(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2013年12月1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辨别局刑事扣留,同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管所。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刑诉字(2015)第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实用繁难顺序,履行独任审讯,地下闭庭审理了本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国栋、书记员胡婵出庭反对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加入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10日22时许,携带毒品的章某(另案解决,以贩卖毒品罪已被裁决)坐车行至成都高新区菱彩酒店路口时,被设卡反省的警察挡获。警察于2013年12月11日对章某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的暂住地停止搜寻时,在该房卧室内挡获徐某某。警察从现场查扣的电脑、手机中发现徐某某有联络毒品买家、停止毒品买卖的信息。警察还从该卧室外调获透明塑料分装袋1000余个、彩色无品牌电子秤1个。 经查,2013年12月,徐某某从章某处购得毒品,为贩卖毒品,多次应用聊天软件、手机短信向“黑娃”、“罗某某”、“钟某”、“刘某某”、“西瓜”、“宅得像只蛹”等人发送信息。其中,徐某某于2013年12月10日在成都市青羊区西御街附近向“罗某某”贩卖1克冰毒,在成都市武侯区玉林南街向“刘某某”贩卖1克冰毒。 经检测,徐某某尿液中冰毒成分呈阳性。 上述理想,被告人徐某某在闭庭审理进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通过、情况说明,毒品疑似物称量记载、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2005)成华刑初字第382号刑事裁决书,公安机关对章某制造的询问笔萍,尿液毒品检测报告,毒品鉴定意见书,搜寻笔录、反省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手机短信及QQ聊天内容截图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以为,被告人徐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停止贩卖的行为已造成贩卖毒品罪,其贩卖大批毒品,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分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理想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反对。在量刑时本院思考:1、被告人虽不具备自首情节,但照实供述自己罪状,依法可能从轻处分;2、被告人有悔罪体现,酌定从轻处分。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则,裁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裁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裁决执行以前后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2015年9月8日止。罚金于裁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接到裁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讯员 谢纲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佳 附相干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作毒品,无论数量多少,法制,都应当清查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分。 走私、贩卖、运输、制作毒品,有下列情景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许死刑,并处没收财富: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作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许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许其余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作毒品个人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作毒品的; (四)以暴力顺从反省、扣留、逮捕,情节重大的; (五)参加有组织的国内贩毒流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作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许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许其余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作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许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许其余大批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分金;情节重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余间接责任人员,按照各该款的规则处分。 应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作毒品,或许向未成年人发售毒品的,法学,从重处分。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作毒品,未经解决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分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议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裁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许分期交纳。期满不交纳的,强迫交纳。关于不能全副交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分发现被执行人有可能执行的财富,应当随时追缴。假设因为遭逢不能顺从的灾祸交纳确实有艰巨的,可能酌情放大或许罢黜。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被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状的,是自首。关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能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其中,犯罪较轻的,可能罢黜处分。 被采取强迫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把握的本人其余罪状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前两款规则的自首情节,然而照实供述自己罪状的,可能从轻处分;因其照实供述自己罪状,避免顺便重大后果发作的,可能减轻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