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熊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奉民一初字第213号 原告:熊某某,女,1967年11月14日出世,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 被告:宋某某,男,1957年9月24日出世,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 原告熊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奉民一初字第213号

原告:某某,女,1967年11月14日出世,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

被告:宋某某,男,1957年9月24日出世,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

原告熊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讯员涂晓娟实用繁难顺序地下闭庭停止了审理。原告熊某某、被告宋某某到庭加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熊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3年经人引见相识,于1994年9月17日在奉新县民政局操持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养三个子女,法学,独特生存时期,被告临时赌博,对家庭、子女不担任任,原告终年在外打工补助家用,招致两人沟通较少,矛盾突出。原告于2013年终向奉新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在法官的劝告下,被告出具了承诺书,“以后再也不赌博,对妻子儿女担任,致力赚钱养家,如有违反,任凭处理”。但被告未有任何扭转,仍然如此,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一、要求与原告离婚;二、婚生大女儿和儿子已成年,婚生小女儿宋某丙随原告生存,由原告抚养;三、婚后双方无独特财富,无独特债权,无独特债务;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独特承担。

被告辩称:我波动不离婚,原告在外打工六年时期,小女儿宋某丙不时都由被告抚养,赌博都是小赌,从未大额赌博,双方独特生存时期并没有经常吵架,有时由于原告性子急、共性强会为家庭琐事争持。原告提出离婚的缘由,是由于在外打工时期和别人有不合理关系,但思考到如今孩子尚未成家,故我不赞同离婚,等孩子成家后,再谈离婚的事件。

经审理查明:1993年原、被告双方经熟人引见相识,于1993年阴历11月29日生养大女儿宋某甲,于1994年9月7日双方在奉新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于1994年腊月21日生养儿子宋某乙,2001年6月29日生养小女儿宋某丙(现随被告生存)。时期,原,被告经常因生存琐事、共性不一发作争论;原告终年在外打工,夫妻聚少离多,2013年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法官调停,被告于2013年1月24日出具承诺书一份,并承诺“以后再也不赌博了,对妻子儿女担任,致力赚钱养家,如有违反,任凭处理。”尔后,原告以为被告仍未有扭转,于是原告又以被告对家庭不担任、对原告不关心体恤、双方性格不合、无奈独特生存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出前列诉讼申请。

本院以为:原、被告自1993年经熟人引见相识,于1994年9月7日双方登记结婚,俩人独特生存已有二十多年,已建设了深沉的夫妻感情;原告因生存所需终年在外打工,聚少离多招致不足沟通,经常因家庭琐事发作争持,但并非不可和谐。只需原、被告双方在之后的生存中以家庭为重,加强沟通,对家庭和子女承担起应有的责任,改正自己的无余之处,相互理解、包容和尊重,尚有和好能够。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申请,本院不予反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则,裁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熊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的诉讼申请。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三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熊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三百元,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024401040000848,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市分行袁山大道分理处。如逾期不缴纳,按被动撤回上诉处)。

审 判 员 涂晓娟谭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法学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