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民三初字第536号 原告宋某某,男,1984年5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殷保明、李义平,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1981年8月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祝昉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刘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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