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固民初字第1894号 原告赵海中,男,196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 被告何俊,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固始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海中与被告何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海中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称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要求撤回对被告何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是其对个人诉权处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海中撤回对被告何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海中负担。 审判员 陈 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未未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