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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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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北民一初字第745号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刘金聚,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庆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北民一初字第745号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刘金聚,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庆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金聚,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0月10日在安阳市北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和债务,婚后关系尚可。自从被告在安阳市中豫隆丰公司做集资工作后,常驻林州,聚少离多,夫妻感情逐渐淡薄,非法集资出现问题后,感情不和进一步加剧。由于被告吸收原告亲朋好友存款近200万元无法偿还,致使原告无颜面对,现在被告又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感情破裂已成定局,故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张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是同学,结婚后感情很好,被告对原告是有感情的,现在是被告人生中最困难的时期,希望原告能在帮被告一起渡过难关。婚后无子女和夫妻共同财产。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学,自由恋爱后于2010年10月10日在安阳市北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和夫妻共同财产。2012年被告张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2011年12月22日起至2016年12月21日止),并处罚金15万元。现原告刘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被告张某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刑事判决书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具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婚后又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被告张某虽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但并不属于长期徒刑,且被告现已服刑近两年。虽然被告在监狱服刑会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但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如果双方能够相互体谅,仍有和好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庆生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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