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1438号 法定代表人曾力。 被执行人肖志伟。 被执行人龚红英。 被执行人周海林。 被执行人浏阳市喜洋红鞭炮制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旭。 被执行人浏阳市新河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伟志。 本院在执行央求执行人浏阳市汇银小额存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旭、肖志伟、龚红英、周海林、浏阳市喜洋红鞭炮制作有限公司、浏阳市新河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旭、肖志伟、龚红英、周海林、浏阳市喜洋红鞭炮制作有限公司、浏阳市新河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暂无财富可供执行。央求执行人浏阳市汇银小额存款有限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法学,法学,且央求执行人央求终结本次执行顺序。经本院合议庭合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05465号民事裁决书的本次执行顺序。 本次执行顺序终结后,如央求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富,可能向本院央求复原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长 李守荣 审讯员 沈伟武 审讯员 左 凯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