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1195号 申请执行人杨开国。 被执行人浏阳市中旺纸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开国与被执行人浏阳市中旺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旺纸业有限公司因纳税任务紧急,暂时无法抽开资金,承诺在7月10日支付案款,申请人杨开国认可上述方案并同意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浏民初字第060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守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