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0396-1号 法定代表人曾力。 法定代表人刘莉。 被执行人刘国兴。 被执行人李伏南。 被执行人刘莉。 本院在执行央求执行人浏阳市汇银小额存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浏阳河竹木有限公司、刘国兴、李伏南、刘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作法律效能的(2014)浏民初字第04272号民事调停书,于2015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法制,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7日前实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工作,但被执行人未予实行。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则,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浏阳河竹木有限公司、刘国兴、李伏南、刘莉银行贷款人民币918550元(迟延实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许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