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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祥梅与倪玉同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6
摘要: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邹执254号 申请执行人李祥梅。 被执行人倪玉同。 申请执行人李祥梅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邹民初字第19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邹执254号

申请执行人李祥梅。

被执行人倪玉同。

申请执行人李祥梅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邹民初字第19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将执行款执行到位。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邹民初字第1983号判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翟发富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