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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4
摘要: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武民初字第627号 原告王某某,女,1975年生,汉族,打工,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告于某某,男,1975年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武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武民初字第627号

原告某某法学,女,1975年生,汉族,打工,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告某某,男,1975年生,汉族,农民,法学,住山东省武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经审查本院以为,原告被迫撤诉,合乎法律规则,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王某某累赘。

审讯员 张 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