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武民初字第627号 原告王某某,法学,女,1975年生,汉族,打工,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告于某某,男,1975年生,汉族,农民,法学,住山东省武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经审查本院以为,原告被迫撤诉,合乎法律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王某某累赘。 审讯员 张 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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