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武民初字第943号 被告于某某,女,1986年3月出世,法学,法学,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央求。 经审查本院以为,原告被迫撤诉合乎法律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刘某某累赘。 审讯员 张 勇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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