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民一初字第423-1号 原告王文臣,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 被告汪现慧,女,1975年1月2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臣诉被告汪现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臣于201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王文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文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2045元,由原告王文臣负担。 代理 审 判员 祝昉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代 云琪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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