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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于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章刑初字第205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1年12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章丘市。因犯盗窃罪,2006年12月11日被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单处罚金人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章刑初字第205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1年12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章丘市。因犯盗窃罪,2006年12月11日被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5月15日被章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曲延波,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以章丘检公刑诉(2015)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曲延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法庭审理查明:自2014年3月至4月,被告人李某某共盗窃四次,涉案价值共计51471.28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4年3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在章丘市二开东山花园小区16号楼3单元301室被害人刘某某家做客时,趁被害人刘某某不备之机,秘密窃取卧室床头柜里的黄金吊坠一个,该吊坠案发时价值1178.08元。

2.2014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章丘市福泰小区48号楼1单元302室被害人黄某某家中做客时,趁黄某某不备之机,秘密窃取卧室床头橱里的首饰一宗,包括紫晶吊坠一个,黄金吊坠、项链、戒指、手链、手镯各一件。该紫晶吊坠案发时价值3800元,该宗黄金首饰案发时价值共24092.08元。

3.2014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至被害人黄某某家中送菜,趁黄某某不备之机,秘密窃取被害人黄某某的家门钥匙。约两日后,李某某趁黄某某家中无人之机,用盗窃来的钥匙进入黄某某家中,秘密窃取翡翠腰佩一个。该翡翠腰佩价值2800元。

4.2014年4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搭乘被害人赵某某的车时,趁赵某某不备之机,秘密窃取赵某某的家门钥匙,后至章丘市永大明珠4区15号楼2单元501室赵某某家,趁无人之机,秘密窃取卧室衣柜抽屉里的黄金首饰一宗,包括手镯一个、项链一条、项坠一个、戒指一枚、耳饰两副。该宗黄金首饰案发时价值共19601.12元。

2014年5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在章丘市明水街道办事处汇泉路的锦江之星旅馆被章丘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另查明,涉案紫晶吊坠与翡翠腰佩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后已发还给被害人黄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刘某某、黄某某、赵某某的经济损失。被告人李某某于2014年12月28日生育一女,现正处于哺乳期。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报案笔录、受案登记表、到案说明,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提取笔录、被盗物品照片、被害人赵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的聊天记录截图、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收到条、出生证明复印件、(2006)历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信息,被害人黄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