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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县卫生和方案生养委员会与潘永才、李子云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4
摘要: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涡执字第00932号 央求执行人涡阳县卫生和方案生养委员会。 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树立路,组织机构代码证48594837-6。 法定代表人刘化云,主任。 委托代理人冯涛,安徽省涡阳县曹市镇代征站站长。 被执行人潘永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涡执字第00932号

央求执行人涡阳县卫生和方案生养委员会

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树立路,法制,组织机构代码证48594837-6。

法定代表人刘化云,主任。

委托代理人冯涛,安徽省涡阳县曹市镇代征站站长。

被执行人潘永才,男,1977年5月2日出世,汉族,住涡阳县曹市镇司桥行政村小潘东人造村002号,身份证号码341223197705022119。

被执行人李子云,女,1980年8月10日出世,汉族,法学,住涡阳县曹市镇司桥行政村小潘东人造村002号,身份证号码341223198008102783。

上述央求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社会抚养费征收案,本院在执行进程中,因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富,央求执行人向本院央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顺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则,裁定如下:

一、终结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涡行执字第00147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顺序;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富时,央求执行人可向本院央求复原执行,复原执行不受央求执行时期的限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 判 长  徐文凌

审 判 员  李 松

代理审讯员  李 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侯效禹

合议庭评议记载

时间:2015年11月5日

地点:高炉法庭

合议庭组成人员:徐文凌、李松、李涛

书记员:侯效禹

案由:社会抚养费征收

央求执行人:涡阳县卫生和方案生养委员会

被执行人:潘永才、李子

评议内容:

徐文凌:因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富,央求执行人向本院央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顺序,倡导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顺序。

李松:赞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顺序。

李涛: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顺序。

评议论断: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顺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富时,则复原执行。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