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涡执字第00932号 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树立路,法制,组织机构代码证48594837-6。 法定代表人刘化云,主任。 委托代理人冯涛,安徽省涡阳县曹市镇代征站站长。 被执行人潘永才,男,1977年5月2日出世,汉族,住涡阳县曹市镇司桥行政村小潘东人造村002号,身份证号码341223197705022119。 被执行人李子云,女,1980年8月10日出世,汉族,法学,住涡阳县曹市镇司桥行政村小潘东人造村002号,身份证号码341223198008102783。 上述央求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在执行进程中,因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富,央求执行人向本院央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顺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则,裁定如下: 一、终结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涡行执字第00147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顺序;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富时,央求执行人可向本院央求复原执行,复原执行不受央求执行时期的限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 判 长 徐文凌 审 判 员 李 松 代理审讯员 李 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侯效禹 合议庭评议记载 时间:2015年11月5日 地点:高炉法庭 合议庭组成人员:徐文凌、李松、李涛 书记员:侯效禹 案由:社会抚养费征收 被执行人:潘永才、李子云 评议内容: 徐文凌:因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富,央求执行人向本院央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顺序,倡导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顺序。 李松:赞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顺序。 李涛: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顺序。 评议论断: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顺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富时,则复原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