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熟支执字第00158号 央求执行人常熟市新凯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东南开发区澎湖路8号。 法定代表人倪建中。 被执行人常熟市锦绣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白茆芙蓉村。 法定代表人马雪峰。 常熟市新凯泰纺织有限公司与常熟市锦绣针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熟支商初字第00005号民事裁决书已发作法律效能。按照上述裁决,常熟市锦绣针织有限公司应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常熟市新凯泰纺织有限公司加工款人民币186939.45元,案件受理费、顾全费算计人民币3490元,由常熟市锦绣针织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常熟市锦绣针织有限公司未按期实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工作,央求执行人常熟市健海色织有限公司向本院央求执行,央求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90429.45元,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 执行进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工作实行。在执行进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常熟市锦绣针织有限公司涉案较多,其名下房产因另案被查封,由法院正在处理进程中,现无可供执行的资产。本案未执行到位金额计人民币190429.45元。 本院向央求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危险告知书,法学,将上述情况告知央求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余财富线索。央求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富线索。 上述理想,有各帮忙执行单位出具的财富查问回执等证据证明。 本院以为,本案央求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维护,但债权的完成取决于被执行人能否有实行债务的才干。在本次执行顺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富停止了考查,未发现有其余可供执行的财富,央求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余可供执行的财富线索,本次执行顺序应予终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熟支商初字第00005号民事裁决书的本次执行顺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余可供执行财富后,法学,央求执行人可向本院央求复原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讯长 赵一波 审讯员 易 晖 审讯员 顾 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