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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海口市国土资源局与海南阳光村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行政二审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海中法行终字第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口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盛林,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礼,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阳光村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志洪,经理。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海中法行终字第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口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盛林,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礼,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阳光村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志洪,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厚文,海南富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甲菊,海南富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海口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因与被上诉人海南阳光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村投资公司)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5)秀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市国土局的委托代理人张礼,被上诉人阳光村投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厚文、李甲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涉案土地位于海口市龙华区龙桥镇羊山主干道北侧,属海口市龙华区龙桥镇挺丰村委会博片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博片村民小组)集体土地。2012年3月1日,阳光村投资公司与博片村民小组签订《农村集体土地合作合同书》,约定由博片村民小组以面积68亩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阳光村投资公司负责项目的开发建设、经营管理,承担开发建设、经营管理所需的全部资金,共同建设阳光村环保木屋客栈项目。该项目已在海口市龙华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进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阳光村投资公司随后开工建设,目前已建至接待大厅主体完工,部分木屋和自行车道硬化,均未装修投入使用。项目现已停工。2014年10月市国土局下属龙华国土分局工作人员在动态巡查中发现,阳光村投资公司涉嫌未经批准和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在涉案土地上建设阳光村驿站项目。随后,市国土局依法对现场进行了实地勘察,并对阳光村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并根据阳光村投资公司与博片村民小组签订的《农村集体土地合作合同书》,认定项目总占地面积为31207.71平方米,其中建筑物占地面积为2262.91平方米,水泥硬化占地面积为2420.04平方米。根据龙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海口市土地利用现状成果,项目用地的土地规划用途分别为村庄23053.33平方米,林地7647.26平方米,其他草地507.12平方米,实际占用农地674.8平方米。2014年10月20日,市国土局对阳光村投资公司的违法用地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2014年10月23日,市国土局依法向阳光村投资公司作出海土资龙华字(2014)25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阳光村投资公司涉嫌违法用地的事实和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以及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2014年10月29日,市国土局作出本案被诉的400号决定书,以阳光村投资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海口市龙华区龙桥镇羊山主干道北侧集体土地建设阳光村驿站项目。经实地勘测,上述项目占地面积31207.71平方米(合46.812亩),其中,建筑物占地面积2262.91平方米,水泥硬化占地面积2420.04平方米。根据龙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现状成果,该项目用地的规划用途分别为村庄23053.33平方米,林地7647.26平方米,其他草地507.12平方米,实际占用农用地674.8平方米。其行为构成非法占地行为。依据相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决定:一、没收阳光村投资公司在非法占用上述土地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3053.3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责令阳光村投资公司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上述土地中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8154.3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按实际非法占用土地面积31207.71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即罚款936231.3元。阳光村投资公司在接到市国土局作出的处罚后不服,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