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初字第2316号 法定代表人陆建林,职务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任士有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金座铸造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汤荣机械制作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金座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承德金座铸造材料有限公司的央求合乎法律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则,法制,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金座铸造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00元,法学,由原告承担。 审讯员 :李海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