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晚报 6日,我省(山西)出台《山西省露天煤炭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今后居民聚居区可视范围1公里内将不允许兴建露天煤矿。 我省明确露天煤炭企业建设、生产必须坚持合理开发、综合利用、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的原则,不得危害电力、通讯、水源、交通、军事设施、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及其他生产生活设施和影响居民生活。同时,对于露天煤矿的生产能力、区位等做出具体要求,今后新建露天煤炭企业设计能力不得低于300万吨/年,露天煤炭企业开采境界不得位于自然保护区、水域泉域保护区、名胜古迹、地质遗迹、地质公园、军事禁区、交通要道或者较大的居民聚居区可视范围1公里内。 另外,露天煤炭企业还必须制定和实施土地复垦、植被恢复、水土保持、植树造林等综合治理措施。露天煤炭开采境界内的村庄搬迁纳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新农村建设规划,搬迁安置资金由露天煤炭企业承担。 目前“草案”还在征求意见阶段,市民可以登录省政府法制办网站,提出意见和建议。(岳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