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1197号 央求执行人于超。 法定代表人刘维生。 法定代表人陈松。 本院在执行央求执行人于超与被执行人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树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长浏高速树立开展有限公司树立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法制,查明被执行人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树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长浏高速树立开展有限公司暂无财富可供执行。央求执行人于超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则,法学,裁定如下: 终结(2015)浏民初字第00812号裁定书的本次执行顺序。 本次执行顺序终结后,如央求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富,可能向本院央求复原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长 李守荣 审讯员 沈伟武 审讯员 左 凯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