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青知民初字第207号 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亮,职务董事长。 被告青岛东太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炳辉,职务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东太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东太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纪晓昕 代理审判员 郭 静 代理审判员 王绍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董赫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