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388号 原告李治勇。 委托代理人江凌,重庆大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定能,重庆大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滨江大道中段60号。 法定代表人王合清,区长。 委托代理人刘伟,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大西门团房地产交易大楼7楼。 李治勇诉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其他一案,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治勇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治勇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治勇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治勇负担。 审 判 长 应禧 代理审判员 曹怡 人民陪审员 张燕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