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湛江市中农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程候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4
摘要: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湛遂法执字第19号 央求执行人湛江市中农消费资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程候盛,男,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 央求执行人湛江市中农消费资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候盛分期付款交易合同一案,本院于2014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湛遂法执字第19号

央求执行人湛江市中农消费资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程候盛,男,法制,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

央求执行人湛江市中农消费资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候盛分期付款交易同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的(2014)湛遂法民二初字第129号民事裁决书已发作法律效能。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程候盛应清偿货款央求执行人湛江市中农消费资料有限公司79657.5元及利息。根据央求执行人的央求,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进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程候盛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富令,限令被执行人立即实行终了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工作。本案在执行进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程候盛的各银行帐户及遂溪县房产治理局、遂溪县工商行政治理局等单位停止查问,均没有发现有财富可供执行,现因执行期限已到,央求执行人亦赞同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以为,本案在执行进程中,已查明被执行人的财富状况,因在期限内无奈执结,同时,央求执行人亦赞同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乎终结本次执行的情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则,裁定如下:

本院(2015)湛遂法执字第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央求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富或许财富线索的,可能向人民法院央求复原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讯长  唐权学

审讯员  陆春远

审讯员  程浩光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建龙

附相干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景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央求人撤销央求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工作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哺养费案件的权益人死亡的;

法学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