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湛遂法执字第51号 被执行人陈生,男,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 被执行人杨妃伍,女,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 央求执行人陈洪与被执行人陈生、杨妃伍分期付款交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8日作出的(2013)湛遂法民二初字第971号民事裁决书已发作法律效能。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陈生、杨妃伍应归还央求执行人陈洪88790元及利息。根据央求执行人的央求,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进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陈生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富令,法学,限令被执行人立即实行终了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工作。本案在执行进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陈生、杨妃伍的各银行帐户及遂溪县房产治理局、遂溪县工商行政治理局等单位停止查问,均没有发现有财富可供执行,法学,现因执行期限已到,央求执行人亦赞同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以为,本案在执行进程中,已查明被执行人的财富状况,因在期限内无奈执结,同时,央求执行人亦赞同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合乎终结本次执行的情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则,裁定如下: 本院(2015)湛遂法执字第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央求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富或许财富线索的,可能向人民法院央求复原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讯长 唐权学 审讯员 陆春远 审讯员 程浩光 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黄建龙 附相干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景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央求人撤销央求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工作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哺养费案件的权益人死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