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繁民一初字第00697号 原告:牛家贵,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 被告:秦朝福,法学,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 原告牛家贵与被告秦朝福官方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讯员杜林实用繁难顺序,地下闭庭停止了审理,法学,原告牛家贵到庭加入诉讼,被告秦朝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合理理由未到庭加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牛家贵诉称:2012年7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于2012年8月20日出借8万元,下欠12万元未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久拖不还。为保护原告非法权力,特向法院起诉:1、判令被告出借原告借款人民币12万元,自起诉之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类存款利带支付上述借款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牛家贵为证实自己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原告主体资历。 2、借条一份,内容:今借到牛家贵人民币20万元,事由周转(暂借一个月)。注8月20日收8万元。具条人秦朝福签名,时间2012年7月13日。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的理想及商定。 被告秦朝福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供书面问难意见及证据。 本案经地下闭庭审理,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因被告秦朝福未到庭,坚持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权益,本院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证实效能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商定借款期限一个月,未商定利息。2012年8月20日被告出借原告借款人民币8万元,下欠12万元未还,现原告向法院起诉。 本院以为:非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维护。被告向原告借款,理想分明,证据充分,现原告要求被告出借借款,本院予以反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按银行同类存款利率标准计付利息,合乎法律规则,本院予以反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则,裁决如下: 被告秦朝福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出借原告牛家贵借款人民币1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4月18日起按银行同类存款利率标准计至款付清时止。 假设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时期实行给付金钱工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则,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0元(原告牛家贵预交),由被告秦朝福累赘。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讯员 杜林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婧 附:本案实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非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维护。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长期无力归还的,经债权人赞同或许人民法院判决,可能由债务人分期归还。有才干归还拒不归还的,由人民法院裁决强迫归还。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工作或许实行合同工作不合乎商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实行或许采取弥补措施,并有权要求抵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合理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许未经法庭容许中途退庭的,可能列席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