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蓥民初字第393号 原告白天全,男,1975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被告彭廷国,男,1964年7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天全诉被告彭廷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天全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彭廷国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白天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天全撤回对被告彭廷国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490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原告白天全承担。 审 判 长 张基玉 审 判 员 李隆庶 人民陪审员 唐光志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朱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