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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妹长走私、贩卖、运输、制作毒品罪一审刑事裁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4
摘要: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湛遂法刑初字第61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女,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小学文明,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遂溪县,住遂溪县。无前科。因本案,2014年11月5日被遂溪县公安局抓获并刑事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湛遂法刑初字第61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女,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小学文明,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遂溪县,住遂溪县。无前科。因本案,2014年11月5日被遂溪县公安局抓获并刑事扣留,2014年11月14日被逮捕。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实用繁难顺序,履行独任审讯,地下闭庭审理了本案。遂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清华出庭反对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加入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吸毒成瘾,以贩养吸。2014年11月5日10时许,被告人吴某接到吸毒人员谢某的电话要求购置一小包价值50元的毒品海洛因,并商定在遂城镇树立路五横与龙英街交界处的路口停止买卖。刚买卖终了,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从被告人吴长妹身上缉获毒资50元,从吸毒人员谢某身上缉获可疑毒品一小包,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核心测验,净重0.11克,检见海洛因成分。

上述理想,被告人吴某在闭庭审理进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吴某的供述;证人谢某的证言;遂溪县公安局扣押和随案移送物品清单;犯罪现场照片、赃物照片;被告人吴某和证人谢某相互辨认笔录;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核心毒品测验鉴定报告书;被告人吴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以为,被告人吴某忽视国度法律,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一次,净重0.11克,其行为已造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理想分明,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反对。被告人当庭认罪,法学,依法可从轻处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倡导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顺应,本院予以采用。为打击贩毒流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则,裁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裁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裁决执行以前后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2015年7月4日止;罚金限在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二、扣押的赃款人民币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移交的毒品海洛因0.11克,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按无关规则销毁。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接到裁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讯员  陈秋茂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林景华

附相干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作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清查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分。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作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许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许其余大批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分金;情节重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前两款规则的自首情节,然而照实供述自己罪状的,可能从轻处分;因其照实供述自己罪状,避免顺便重大后果发作的,可能减轻处分。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所有财物,法学,应当予以追缴或许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非法财富,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概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解决。

第五十二条判处分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议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裁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许分期交纳。期满不交纳的,强迫交纳。关于不能全副交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分发现被执行人有可能执行的财富,应当随时追缴。假设因为遭逢不能顺从的灾祸交纳确实有艰巨的,可能酌情放大或许罢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