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刑初字第1093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志斌,男,1994年12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5)9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志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金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志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5年期间的一天18时许,被告人黄志斌在南安市美林松元113号其厝内,将0.2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出售给卢某。 2、2015年4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黄志斌在南安市美林黄某经营的金纸店内,将0.41克的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250元的价格出售给黄某,南安市公安局已向黄某扣押上述甲基苯丙胺。 3、2015年4月13日17时许,黄某事先与被告人黄志斌联系称有人欲购买10克的甲基苯丙胺,后向南安市公安局报警,南安市公安局指派侯某伪装成买家。随后被告人黄志斌在南安市名流大酒店620房间,将9.87克的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侯某时,被南安市公安局当场查获,并扣押上述甲基苯丙胺。 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及照片,毒品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物证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及照片,尿液提取笔录、检测笔录及照片等证据材料,并认为被告人黄志斌以牟利为目的,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的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志斌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 1、2015年期间的一天18时许,被告人黄志斌在南安市美林松元113号其厝内,将0.2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出售给卢某。 2、2015年4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黄志斌在南安市美林黄某经营的金纸店内,将0.41克的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250元的价格出售给黄某,南安市公安局已向黄某扣押上述甲基苯丙胺。 3、2015年4月13日17时许,黄某事先与被告人黄志斌联系称有人欲购买10克的甲基苯丙胺,后向南安市公安局报警,南安市公安局指派侯某伪装成买家。随后被告人黄志斌在南安市名流大酒店620房间,将9.87克的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侯某时,被南安市公安局当场查获,并扣押上述甲基苯丙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其向被告人黄志斌购买一克250元的冰毒,后联系黄志斌欲购买10克的冰毒,并将该情况向公安机关反馈,后黄志斌在名流酒店将冰毒卖给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乔装的买家,后被抓获。 2、证人侯某的证言,证实一男子举报他人贩卖毒品,其乔装成买家,欲购买10粒的冰毒,后在名流酒店交易时,当场抓获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