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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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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仙刑初字第538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甲,男,1965年2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11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仙刑初字第538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甲,男,1965年2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11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本案之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5年6月17日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后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7月21日、8月20日,分别被检察机关、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5)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于2015年9月6日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飞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5年6月17日9时许,被告人林某甲无证驾驶闽B×××××号二轮摩托车,行经仙游县鲤城街道南大路南门红绿灯路口时被仙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恒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查获时被告人林某甲血样中的乙醇浓度为106.9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林某甲因本案之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5年6月17日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后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期间共被羁押22日。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物证现场照片,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2003)××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仙游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证人林某乙的证言,鉴定意见福建恒信司法鉴定所(2015)毒检字第0702号酒精浓度检验报告书以及被告人的庭前供述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样酒精含量达106.93mg/100ml,其行为侵犯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系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又犯有前科,分别具有法定及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可予从重处罚;鉴于其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五)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蔡雅妮

人民陪审员  史国友

人民陪审员  林碧珠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莉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笫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侯,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