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郓行执字第883号 法定代表人任仰年,局长。 被执行人张雪荣(系程荣强之妻),农民。 央求执行人郓城县人口和方案生养局于2014年11月21日向我院提出央求,要求强迫执行其于2014年5月23日作出的郓费征字(2014)203021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议书。 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央求执行人郓城县人口和方案生养局作出的郓费征字(2014)203021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议的非法性停止了审查。 作出决议的行政机关郓城县人口和方案生养局以为,被执行人夫妇未经同意违法生养第二胎子女,依据《山东省人口与方案生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则作出郓费征字(2014)203021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议书,向被执行人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44000元。 本院审查以为,央求执行人郓城县人口和方案生养局作出的郓费征字(2014)203021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议,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征收决议内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法律依据方面合乎法律规则。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则的时期内既不起诉又不实行工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效果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则,裁定如下: 对央求执行人郓城县人口和方案生养局作出的郓费征字(2014)203021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议,准予强迫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长 李格调 审讯员 王鸿斌 审讯员 徐龙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