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起草、审查和修改的六十六条禁忌 文/武志国 [email protected] 1)忌不能确保交易合法,或交易违法成本太大; 2)忌交易风险不可控,己方权益缺乏保障; 3)忌不能保证己方实现交易目的,不能满足己方需要; 4)忌未核查对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身份证件以及资质,未核查对方年检情况、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影响合同的相关情况; 5)忌权利义务、违约认定缺乏足够的简易的可识别性,指向不明确; 6)忌权利义务不明确,权利义务等内容重叠交叉,条款间冲突或叠加产生歧义; 7)忌合同权利义务一边倒,使用霸道的格式条款或霸王合同; 8)忌合同名称与性质不符,引起对合同性质误解; 9)忌违反法律对标的物的特殊限制; 10)忌附件未将正文中的权利义务补充、细化; 11)忌合同变数测估或假设范围过窄或深度不够严谨; 12)忌引用的法律法规或技术规范失效或过时; 13)忌无针对交易特有风险而设立特别的风控条款; 14)忌无根据违约特点而设立的特别的违约责任条款; 15)忌无根据标的特性而设立的性特别的标的描述条款; 16)忌无根据交易对象的特点而设立特别的主体限定条款; 17)忌无争议解决方式或地点以及费用负担的解决条款。 18)忌背景条款或附随义务条款不完备; 19)忌未充分考虑地方的政策规定和实际操作; 20)忌合同约定性义务改变法定强制性义务; 21)忌留有违约借口或机会,或为逃避责任留有活口; 22)忌未取得行政许可,未办理备案或登记; 23)忌协调联络机制存在引发相互扯皮的可能; 24)忌条款间冲突及衔接不当,或根本无可衔接; 25)忌权责、时空等范围界限的模糊不精确; 26)忌违反规定的合同缔结方式,未依法采取招标等方式; 27)忌未取得共有权人或优先权人等利害第三人的同意或通知第三人; 28)忌未取得交易对象章程或合伙协议等规定的内部决策机构的同意; 29)忌合同章节、条款、功能模块划分不合理; 30)忌无任何不同层级的标题,未形成清晰合理的标题体系,标题不便于识别; 31)忌主体不明、指代不明; 32)忌用语不专业不规范,表述不精确,表述方法不简练。 33)忌语体不正确、标点符号不规范; 34)忌程度表示难以客观衡量或量化; 35)忌内涵、外延不当,表达不精确,有多种可能的理解; 36)忌字体、字号、字距、行距不合理,打印装帧不美观、不大方; 37)忌送审人、法律初审、法律复核衔接不当,或法律审与技术审、财务审缺乏沟通; 38)忌将合同审核时间浪费却催促合同审核人紧急审核; 39)忌缺乏法律分析的整体观,未作出综合与完全的法律判断; 40)忌过于追求面面俱到或过于细抠文字; 41)忌本可使用中文的情况却使用外文; 42)忌对合同的重要性陷入严重忽视或极端依赖。 43)忌迷信西式或港台合同,照搬西式合同或外文的直译文本; 44)忌没有实际法律意义的条款,玩文字游戏,,陷入繁杂,废话太多; 45)忌只顾埋头找范本模仿,不自行起草; 46)忌审核意见只是指出合同存在的问题,而未对此作解释,也未提出明确的建设性的意见或建议; 总共2页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