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菏知初字第128号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振,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雪,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郓城县嘉华购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桂生,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郓城县嘉华购物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000元,并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500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丽 代理审判员 梁春丽 人民陪审员 李保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艳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