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坊交初字第204-2号 原告张雪娇。 被告周世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雪娇与被告周世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依法查封被告周世强所有的鲁G×××××号轻型封闭货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被告周世强所有的鲁G×××××号轻型封闭货车一辆,查封期间只准使用、维护,不得买卖、转移、隐匿、抵押、办理过户手续。 查封期间自2012年4月10日至2013年4月9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田 静 代理审判员 郝 琳 代理审判员 都正伟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辛宛玲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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