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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裁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3
摘要: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天刑初字第300号 公诉机关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初中文明,无业,住济南市天桥区毕家洼。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4月7日被行政扣留十五日,罚款1900元。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天刑初字第300号

公诉机关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初中文明,无业,住济南市天桥区毕家洼。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4月7日被行政扣留十五日,罚款1900元。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21日被刑事扣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法学,现羁押于济南市看管所。

辩护人刘鑫、李振霞,山东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天桥检公刑诉(2015)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实用繁难顺序,履行独任审讯,地下闭庭停止了审理。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敬出庭反对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振霞到庭加入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居住的济南市天桥区毕家洼,容留龚某某、扈某某、刘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当日公安机关将王某某抓获。

上述理想,被告人在闭庭审理进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证明的证人龚某某、扈某某、刘某某、林某某证言、书证辨认笔录、反省笔录、提取笔录、抓获通过、发破案通过证实、行政处分决议书、现场照片、屋宇一切权证照片、户籍证实、物证冰壶照片及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证明。

本院以为,被告人王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合的行为已造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照实供述犯罪理想,依法可从轻处分。采用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初犯、照实供述犯罪理想、系他人自动到其住处吸食毒品,并要求从轻处分的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则,裁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分金二千元(刑期从裁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裁决执行以前后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15年10月20日止。罚金于裁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接到裁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讯员  王贵东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仇孟莹

附:本案相干法律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分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前两款规则的自首情节,法学,然而照实供述自己罪状的,可能从轻处分;因其照实供述自己罪状,避免顺便重大后果发作的,可能减轻处分。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