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当民一初字第00584号 原告:王某,女。 被告:沈某,男。 原告王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芮习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诉称:其与沈某于1999年相识相恋,2003年登记结婚,2006年5月22日生育长子沈大某,2010年6月21日生育次子沈小某。2008年1月7日因双方争吵而登记离婚,2009年9月9日双方复婚;2012年2月9日,因沈某有外遇而再次登记离婚,后因双方父母强烈反对,又于2012年2月21日再次复婚。2013年7月左右,沈某因与她人感情纠纷在年陡镇发生冲突,沈某车辆被砸;沈某对其缺乏尊重,经常因家庭琐事对其进行殴打,其考虑到儿子尚年幼,一直予以忍让,但今年5月其又发现沈某手机中存有不雅视频,而且该女子系自己多年好友。其认为,沈某多次违反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在复婚后仍不珍惜夫妻感情,对家庭缺乏责任心,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请令准许其与沈某离婚,婚生子沈大某、沈小某由双方各抚养一人,互不支付抚养费。 王某提交如下证据: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一份,证明其与沈某系夫妻关系;二、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两份,证明其与沈某因夫妻感情不和曾两次登记离婚;三、当涂县姑孰镇东大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沈某租住在马军寨二村9栋105室。 沈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王某、沈某于2003年登记结婚,2008年1月7日登记离婚,2009年9月9日复婚,2012年2月9日登记离婚,2012年2月21日再次复婚。王某、沈某分别于2006年5月22日生育长子沈大某,2010年6月21日生育次子沈小某。王某认为沈某有外遇,且对方是自己朋友,故诉求与沈某离婚。 本院认为:王某与沈某两次登记离婚后,仍然能复婚继续共同生活,且在复婚后又共同生育一子,可见,双方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也建立起了夫妻感情,现王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对王某诉求离婚,依法不予准许,希望双方在今后的夫妻生活中能够相互忠诚、相互尊重、相互礼让,共同抚育子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王某与沈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芮习凤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