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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房与肥城市建筑装置工程总公司济南分公司等树立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3
摘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高民初字第966号 原告李新房,男,1971年5月13日出世,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 委托代理人王世国,北京鸿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肥城市建筑装置工程总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担任人王丙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高民初字第966号

原告李新房,男,1971年5月13日出世,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

委托代理人王世国,北京鸿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肥城市筑装置工程总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担任人王丙山,经理。

被告肥城市筑装置工程治理局,住所地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李庆峰,担任人。

委托代理人张欣,男,1957年10月6日出世,汉族,该单位法律顾问,住肥城市。

委托代理人李衍山,男,1975年4月11日出世,该单位职员,住山东省肥城市。

被告武林,男,1956年10月18日出世,汉族,无业,住肥城市。

原告李新房与被告肥城市建筑装置工程总公司济南分公司、肥城市建筑装置工程治理局、武林树立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地下闭庭停止了审理。原告李新房的委托代理人王世国、被告肥城市建筑装置工程治理局的委托代理人张欣、李衍山、被告武林到庭加入了诉讼,被告肥城市建筑装置工程总公司济南分公司的担任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合理理由拒不到庭加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新房诉称,2003年9月,被告肥城市建筑装置工程总公司济南分公司的第一名目部将济南高新资本经营科技园4号厂房工程中的抹灰等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经结算,欠原告工程款50000元,至今未付。肥城市建筑装置工程总公司为被告肥城市建筑装置工程治理局出资设立的全民一切制企业,2013年8月12日决定遣散后注销,被告肥城市建筑装置工程总公司济南分公司至今仍在营业。被告肥城市建筑装置工程治理局在总公司遣散清理时保管了分公司,清理不非法,作为出资人应承担清偿责任,特诉至法院申请:1、依法裁决被告清偿原告工程款5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送达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肥城市建筑装置工程治理局辩称,1、肥城市建筑装置工程治理局已于2013年8月份通过非法顺序在泰安市肥城工商局将被告肥城建安公司遣散后注销。由于济南分公司是在济南市历下区工商局操持的营业执照,没有建筑施工资质证书、平安容许证书,是不能承接树立工程施工的,由于主公司已被注销所以济南分公司就已经没无心义了,只是一个没有主体的公司,只要营业执照,不能加入任何工程施工等任务。2、被告武林自己私刻肥城建安公司济南分公司第一名目部印章是没有通过肥城建安工程治理局和肥城建安公司济南分公司的授权、赞同、容许、确认的。3、原告李新房有2003年9月24日由甲方滕玉贞、郭润华出具给原告的结算证实,后又于2006年1月6日由被告武林、滕玉贞签写的证实。由于滕玉贞、郭润华不是被告肥城市建筑装置工程总公司济南分公司的员工,被告武林在2006年1月份已被被告肥城市建筑装置工程总公司济南分公司除名。也就是说,原告在2006年1月份已知道被告武林已不在肥城市建筑装置工程总公司济南分公司任务。所以再隔十年之久没有找过被告肥城市建筑装置工程治理局和肥城市建筑装置工程总公司济南分公司主张过任何债权(工程欠款)。被告肥城市建筑装置工程治理局以为原告已坚持法律所给予的诉权,被动坚持了法律所赋予的自己的权益。被告肥城市建筑装置工程治理局以为原告的行为已超越法律规则的诉讼时效。4、原告在涉案中主张债权的非法性,被告肥城市建筑装置工程治理局存在异议,由于肥城市建筑装置工程治理局、肥城市建筑装置工程总公司济南分公司从没有听过有这么一笔欠款,原告也没有找到过被告肥城市建筑装置工程治理局、肥城市建筑装置工程总公司济南分公司催要过这笔欠款,这笔欠款的非法性有待法院确定。5、原告不应将被告肥城市建筑装置工程治理局列为被告,原告所诉理想不清,无奈律依据,所以被告肥城市建筑装置工程治理局恳请法院采纳原告诉讼申请。

被告武林辩称,该笔欠款失实,我是公司的职务人员,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关于被告肥城建安工程治理局所说的我私刻印章的效果,不予认可。

被告肥城市建筑装置工程总公司济南分公司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任何证据。

经审理,本院认定,2003年,法学,原告李新房与被告武林委派的任务人员腾玉贞行动商定,由原告承建济南高新资本经营科技园4号厂房主体之外的零星工程。2003年9月24日,滕玉贞、郭润华向原告李新房出具证实一份,证实载明:李新房队施工工程量:李新房队小包活工程量:撤除办公室300元,筛灰渣40元,补砌窗间墙72.38立方×65元/立方米=804.7元,装置门框39×7元/个=273元,装置门扇49扇×10元/扇=490元,PVC吊顶,211.2平方米×13元/平方米=2745.6元,装置门上21扇×5元/扇=105元,合计4958.3元。1页+2页总计48797.43+4958.3=53755.73元大写伍万叁仟柒佰伍拾伍元柒角三分。证实上有滕玉贞的签名,并加盖肥城市建筑装置工程总公司济南分公司第一名目部的公章。

2006年1月6日滕玉贞、武林出具了一份欠款证实,证实载明:欠款证实李新房在济南高新资本经营科技园4号厂房工程中施工了抹灰等工程名目,算计结算工程款53755.73元(结算单2份),已付款3755.73元,还欠李新房工程款人工费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并加盖了“肥城市建筑装置工程总公司济南分公司第一名目部”的公章。2010年8月10日武林又在该欠款证实上载明:欠款失实,公司于2006年元月10日给发包方发函“本工程结算,结账,拨款等全副事务,由公司委派王丙山、杨东文二位同志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委托书原件全权解决,法制,其他人员一概不予操持”。本工程债权归公司,债务也应归公司,为此本工程欠款由公司担任归还。武林并在2015年1月20日又签字确认。

2006年3月5日,肥城市建筑装置工程总公司济南分公司在济南时报刊登申明一份,申明内容为:近期我公司发现有不法人员冒充“肥城市建筑装置工程总公司济南分公司”名义对外承揽工程、诈骗无关单位,并给我公司形成不良影响,为此,我公司郑重申明如下:一、从新启用“肥城市建筑装置工程总公司济南分公司”公章、“肥城市建筑装置工程总公司济南分公司财务公用章”及“肥城市建筑装置工程总公司济南分公司合同公用章”等防伪印章一套。二、在此之前,原有“肥城市建筑装置工程总公司济南分公司名目部、名目公司”等字样的印章全副中止利用,申明作废。

2013年8月5日,肥城市人民政府作出肥政函(2013)29号文件,《肥城市人民政府对于肥城市建筑装置工程总公司改制打算的批复》,文件载明:2、赞同市国资局对你单位资产情况的认定,评价后资产总额550.35万元(其中无形资产38.05万元)负债383.73万元,净资产166.62万元。依据市委、市政府《对于进一步加快市属企业产权制度革新的实施意见》,改制单位以无形资产38.05万元为基数停止改制,上交市财政。3、市建筑装置工程治理局承担原市建筑装置工程总公司扣除无形资产38.05万元后的全副资产负债及相干民事法律责任。2013年8月12日,肥城市建筑装置工程总公司向肥城市工商行政治理局央求注销,央求注销缘由为:为顺应市场经济开展,决定变卦企业性质,赞同注销本企业。同日,肥城市工商行政治理局准予肥城市建筑装置工程总公司注销。肥城市建筑装置工程总公司济南分公司是肥城市建筑装置工程总公司在济南设立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历的分公司,现未注销。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