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三初字第326号 原告四川省六喜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张德平,董事长。 被告济南六喜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林三福,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六喜珠宝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六喜珠宝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六喜珠宝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六喜珠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六喜珠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四川省六喜珠宝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俊河 审 判 员 武守宪 代理审判员 王 超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