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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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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颖娟与山东聚鼎投资有限公司西安南二环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2650号 原告:李颖娟。 被告:山东聚鼎投资有限公司西安南二环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路西段88号老三届世纪星大厦1幢1单元1806室。 负责人:王有财,在该公司职务不详。 委托代理人: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2650号

原告:李颖娟。

被告:山东聚鼎投资有限公司西安南二环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路西段88号老三届世纪星大厦1幢1单元1806室。

负责人:王有财,在该公司职务不详。

委托代理人:张亚松。系该分公司员工。

原告李颖娟诉被告山东聚鼎投资有限公司西安南二环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颖娟、被告委托代理人张亚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颖娟诉称,其原系被告单位员工,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被告单位因业务不景气无钱发工资,遂于2015年1月14日,由单位两位负责人李涛、何军利出面,向原告借款24000元,用于结算拖欠员工的工资,表示次月归还,并立下字据、加盖了公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单位负责人相互推托,拒不归还。因此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24000元和利息1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山东聚鼎投资有限公司西安南二环分公司辩称,在借条上签字的李涛、何军利二人现已离开公司,无法核实借条上签字的真实性;该笔债务未在总公司即山东聚鼎投资有限公司备案,总公司对此并不知情;总公司给分公司的拨款充足,不存在无钱支付员工工资情况,分公司账面上也无法体现进账24000用于支付工资,因此对该笔借款事实不予认可。对于借条上所加盖的两个公章,因山东聚鼎投资有限公司公章一直在总公司保管,分公司没有总公司的公章,借条上加盖的总公司的公章不知如何取得,所加盖分公司的公章也无法分辨真假,对两个公章真伪持有异议,亦对借条的真实性亦不予认可。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颖娟原系被告山东聚鼎投资有限公司西安南二环分公司员工,任该公司会计。2015年1月14日,时任被告公司总经理的何军利、副总经理的李涛以公司名义向原告借款24000元,并出具了两人签名并加盖山东聚鼎投资有限公司南二环分公司、山东聚鼎投资有限公司公章的借条一份。借条上表述借款用于支付员工12月份工资,注明所借款项由被借人信用卡支付。被告方对借条上的两枚公章不予认可,但表示不申请鉴定。2015年2、3月间,原告李颖娟及李涛、何军利陆续从被告公司离职。审理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从借款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债务利息;被告方认为该笔借款不属实,原告亦未正式向被告主张过偿还过该笔借款。

以上事实,有借条、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