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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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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等人妨害公务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内刑初字第131号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甲,男,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4年12月18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5年1月21日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内刑初字第131号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甲,男,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4年12月18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5年1月21日经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内黄县公安局逮捕,现押内黄县看守所。

辩护人秦艳璐,内黄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段某,女,197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5年1月21日经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内黄县公安局逮捕,现押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伟红,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袁某乙,男,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4年8月27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30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5年3月18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村委会主任。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5年3月13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5年3月18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内检公诉刑诉(2015)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甲、段某、袁某乙、杨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袁某甲、段某及辩护人秦艳璐、王伟红、被告人袁某乙、杨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8月12日凌晨3时许,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称:玉米被人破坏。处警民警刘某甲、许某甲、崔某甲先后到达案发现场调查情况,得知违法行为人已被村民带到村委会,处警民警来到村委会,要将违法行为人高某带到派出所调查处理,遭到被告人袁某甲、段某、袁某乙、杨某及袁某丙、袁某丁、袁某戊、赵某乙(四人均在逃)等人的围攻、阻拦、围困,不让民警将违法行为人高某带离。处警民警刘某甲、许某甲、崔某甲在围护高某的过程中被殴打致伤,违法行为人高某也被打伤。直到2014年8月13日凌晨2时许,在县乡两级政府的努力工作下,高某才被内黄县公安局民警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甲、许某甲、崔某甲的损伤为轻微伤,高某的损伤为轻微伤。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四被告人的供述、户籍证明;证人许某甲、崔某甲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袁某甲、段某、袁某乙、杨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求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杨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无异议;被告人段某认为起诉指控的犯罪不属实。被告人袁某甲、段某的辩护人秦艳璐、王伟红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之间没有预谋、本案事出有因、其目的不是针对公安人员。要求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4年8月12日凌晨3时许,违法嫌疑人高某伙同来某受人雇佣将即将成熟的玉米用桔杆粉碎机器打碎,在实施破坏过程中被群众发现,违法嫌疑人高某被群众抓获并被带到村委会门前。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处警民警刘某甲、许某甲、崔某甲先后到达案发现场调查情况,得知违法行为人已被村民带到村委会,处警民警来到村委会门前,要将违法行为人高某带到派出所调查处理,遭到被告人袁某甲、段某、袁某乙、杨某及袁某丙、袁某丁、袁某戊、赵某乙等人的围攻、阻拦、围困,不让民警将违法行为人高某带离。处警民警刘某甲、许某甲、崔某甲在围护高某的过程中被殴打致伤,违法行为人高某也被打伤。后内黄县公安局派巡、特警大队到达现场,将违法行为人高某转移至村委会院内,但村民仍围因在村委门前不让带离高某,直到2014年8月13日凌晨2时许,在县乡两级政府的努力工作下,高某才被内黄县公安局民警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甲、许某甲、崔某甲的损伤为轻微伤,高某的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2014年8月12日凌晨3、4点的时候,我听到有人喊:有人毁玉米了。我骑电车到地里一看,玉米全部让人放倒了,当时怪生气,有人说毁玉米的人被带到大队部去了,我就带着气直接骑电车往大队部去了,到那以后,已经围了好多人,而且现场有很多穿警服的警察,现场乱糟糟的,一片混乱,大家七言八语的讨论着,有的嘴里一直骂着,我把车子放好,就往那个人跟前去,我还骂他:“X你娘,不要脸,把你爹的玉米都扑拉了。”伸手就要上去打他,被现场的警察拦住了。当时现场的警察要将人带走,我们群众情绪都很激动,说必须给群众一个说法,否则不让走。我也在人群中喊:“妈了个X,谁也不能走,拦着他们,不说清就是不能走”等话。这时民警一直跟我们解释:“这不是执法的地方,要将人带到派出所调查后再作出处理。”我们都不答应,说在这处理吧,不处理不能走,现场办公吧等话。袁某丙和袁某丁也在人群中煽动群众,挡着他们,说:别听他们的话,不说清不能走,袁某乙也在喊骂。这时候,杨某过来了,一边骂:“王八蛋,X你娘。”一边直接朝那个人跺了一脚,群众一看这,我和袁某乙、袁某戊、赵某乙、段某、袁某丙、袁某丁等人一拥而上,都朝那个人跺去,但是我们人多就他自己,很多都打不到他身上,都打到了警察身上。当时太乱了,现场几乎失控,段某和赵某乙她们几个女的,从地上捡起的半截棍子,一直朝那个人捅,警察一直拦,有的都捅到警察身上了。就这样扑上去好几阵,后来大家都累了,骂的也差不多了,慢慢的都散了,我在现场大概呆了一个多小时。吃过饭后我又回到现场了,坐在一边吸烟,大家情绪也都平复了,没再动手打他。后来人群来了走,走了来,但都没再动手。到第二天凌晨2时许派出所的人把现场那个人带走了。

在现场我看到一个警察手指头流血了,那个毁坏玉米的人蹲到那,手捂着头,没什么外伤,但大家都打他,估计他也应该不舒服,精神状态不好。杨某、袁某乙、段某等人在现场喊:不让警察走,必须说清楚;鼓动别的人,煽动群众的情绪;杨某一打,其余的人也都上手打了,但很快都被警察拦开了。

2、被告人段某的供述:2014年8月12日凌晨5点的时候,我听到有人喊:快起来吧,有人毁玉米了。我就起来骑电车到地里去看,还没走到地里,听说毁玉米人带到大队部去了,我就带着气骑电车往大队部去了,到那以后,已经围了好多人,而且现场有很多穿警服的警察,现场乱糟糟的,一片混乱,大家七言八语的讨论着,有的嘴里一直骂着,我把车子放好,就往那个人跟前去,我还骂他:“娘了个X,咋不把你娘的玉米都扑拉了,”伸手就要上去打他,被现场的警察拦住了。警察不让打,但我说:“打他该打了,谁叫他偷扑拉我们的玉米了。”我还一直骂骂咧咧的,出出心中的恶气,当时现场的警察要将人带走,我就伸手去抓那个人,警察拦住,不让我抓他,我就从地上捡起玉米棒,扔向那个人,但是警察拦在他前面,玉米棒子都投到了他们警察身上。我还拿个半截棍子朝人群中乱捅,我也不清楚捅到谁身上了。我们群众情绪都很激动,说必须给群众一个说法,否则不让走。这时有民警一直跟我们解释:“这不是执法的地方,要将人带到派出所调查后再作出处理。”我们都不答应,说就在这处理吧,不处理不能走。当时我手里拿个半截棍子,站到他们面前,不让他们把人带走,其余的现场群众太多,我忘了都有谁。当时现场的警察围着人墙,护着那个人,不让我们打到那个人身上。当时情绪太激动,一心想打那个人出出气,也没想那么多,我就拿棍子往人群中捅去,民警不让我乱捅,别把人家眼捅瞎了,我说:“捅瞎就捅瞎,谁叫他弄咱的玉米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