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历城刑初字第153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善江,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于山东省济阳县,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地山东省济阳县,住济南市历城区。1999年3月9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1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2002年6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2年9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5日被逮捕,羁押于济南市第二看守所。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检公刑诉(2015)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善江犯抢劫罪,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雪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善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周善江窜至济南市历城区华山办事处,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10月29日晚19时许,被告人周善江步行尾随被害人程某欲实施抢劫,当二人行至济南市历城区华山办事处石门李家庄6号楼门口时,周善江从背后搂住程某,程某转身用手推周善江,周善江趁机将程某手中的三星牌手机抢走,并一手抓住被害人的头发,另一只手拿着手机朝程某头部打了六、七拳,后将程某推倒在地逃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抢的三星牌S5690手机的价值为529元。 2、2014年10月30日晚20时30分许,被告人周善江步行尾随被害人夏某某欲实施抢劫,并以问路为由与夏某某搭讪。后周善江超过夏某某在其前方行走,当二人行至济南市历城区华山办事处宋刘村西侧的胡同内时,周善江突然转身用双手抓住夏某某的头发,并用手打其头部,将其手提包抢走,夏某某随即又将手提包抢回,周善江见状继续用拳头打夏某某的头部,并将夏某某推倒在地,夏某某害怕,遂将手提包扔在地上,周善江将包捡起后逃走。夏某某随后起身追赶周善江,路遇一男性行人帮忙一起追赶周善江,周善江害怕,遂将抢到的手提包扔下后逃走。该手提包内有女士钱包一个、现金200元左右。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抢的手提包及包内女士钱包的总价值为88元。 3、2014年11月30日晚20时10分许,周善江步行尾随被害人王某欲实施抢劫,当二人行至济南市历城区华山办事处宋刘村3路公交车终点站停车场西侧时,周善江突然从后面将王某推倒在地,并抢其右臂上挂着的手提包,因王某不放手,周善江遂用拳头朝王某头部和肚子各打了一拳,王某因疼痛松手,周善江将手提包抢走后逃跑。该手提包内有女士钱包一个、乔威牌移动电源一个、联想牌手机一部、现金400元左右。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抢的手提包及包内女士钱包、联想牌手机、移动电源的总价值为640元。 综上,周善江共实施抢劫作案3起,抢劫财物总价值为1857元。 2014年12月9日,公安机关在济南市历城区华山办事处石门李家庄将被告人周善江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善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物证上衣、眼镜,书证户籍证明、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1999)西刑一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书、(2002)西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害人程某、夏某某、王某的陈述,证人郭某某、周某某的证言,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公安机关制作、出具的辩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善江以暴力方法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成立,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周善江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重新犯罪,系累犯,本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善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2029年12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 判 长 王文燕 人民陪审员 金吉明 人民陪审员 张 乐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时礼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