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内刑初字第263号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1947年5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退休工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7月23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8月26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9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内检公诉刑诉(2015)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杜瑞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因驾车不慎将车辆撞到路边护栏上,致使电动三轮车侧翻,造成电动三轮车乘坐人赵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内黄县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赵某甲符合从三轮车摔跌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赵某甲近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被告人赵某赔偿了被害人赵某甲近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万元,取得了其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丙等人的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死因分析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告知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内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情况说明,到案证明,赵某甲户籍证明,照片,调解协议、谅解书,被告人赵某供述、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驾驶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赵某甲的近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无犯罪前科,故对其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杨武群 审判员 周秀文 审判员 张鹏宇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